卡莫纳志第十七卷 · 卡莫纳公约第三条 · 关于信物 婚戒、军刀、金币、陀螺——人物信物受公约保护,击杀首领后拾取信物者,应知其来历,读其故事。 附注:信物不是掉落物。信物是遗嘱。 ← 第二条 · 关于平民目录第四条 · 关于撤离 →